<P>今日睇香港新闻,见到蛊惑天皇被起诉!</P>
& G. W: q# C) ?( v: ^<P>唔通真系唔可以比条路BT行下??</P>
! L" _+ w7 t0 ^8 E$ x8 E" m* W<P><FONT color=#4b0082><FONT size=2><FONT color=#000000>本 報 訊 】 首 宗 檢 控 利 用 BT 軟 件 上 載 電 影 侵 權 案 , 裁 定 被 告 表 證 成 立 , 他 選 擇 不 作 供 自 辯 , 控 方 陳 詞 時 指 , 根 據 《 版 權 條 例 》 複 製 資 料 在 網 上 傳 送 , 除 非 得 到 版 權 擁 有 人 許 可 , 否 則 已 構 成 觸 犯 發 放 的 罪 行 , 辯 方 指 , 被 告 只 是 將 有 關 檔 案 放 上 互 聯 網 的 新 聞 組 , 是 否 下 載 檔 案 由 參 與 者 自 行 決 定 , 故 被 告 不 屬 主 動 分 發 。 裁 判 官 聽 畢 將 案 押 後 至 十 月 二 十 四 日 裁 決 。 <br>被 告 陳 乃 明 , 三 十 八 歲 。 </FONT><FONT color=#000000><FONT color=#000000>案 件 編 號 : TMCC 1268/2005</FONT> </FONT></FONT></FONT></P>. g4 ]; r/ G5 M8 S
<P><FONT color=#000000 size=2>
[注意]蛊惑天皇被起诉!!!!
</FONT></P><br>
7 v% }9 L5 j7 k[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1-7 23:42:4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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