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无权处罚,“黑网吧”胜诉的教训

sisibibi 发布于2004-10-23 06:06 683 次浏览 1 位用户参与讨论   [复制分享主题]
  看到他人经营网吧的生意红火,一心想发财的王媛沉不住气了:我也开它一家。说干就干,数天之后,王媛便购置完了电脑等设备,准备好了场地。有人提醒王媛,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王媛则认为,自己已投资,连房租也交了六个月,如果要等所有的手续下来,损失怎么办?更何况不知要到猴年马月才办得好?管他呢,先经营再说,如果不景气,要我开我也不开。很快,王媛命名为“畅游”的网吧开张了。第三天,经群众举报,市文化局迅速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之规定,对王媛作出了处罚:封存所有设施,罚款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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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Y0 @- j' x4 i" P  才干两天,就遇如此结果,王媛这下急了,不管三七二十一便将市文化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市文化局的《文化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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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媛既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连普通公民也可以制止,更何况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的文化局!许多人认为,王媛败诉不是光头上虱子,明摆的吗?然而,出乎他们意料,法庭却让王媛胜诉了,判决撤销了市文化局的封存、罚款决定。原来,文化局的行为存在以下两个问题:5 Z' z  b9 M/ g0 t& I6 S1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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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无证、无照经营的管理监督,并非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责。已于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国务院第363号令公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互联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这既是对文化、公安、工商、电信等部门责任分工,也是对他们内部权力的划分。从中可以看出,文化局只有设立审批权和对已合法审批者的监督权,而并没有包括像王媛之类的无证、违法经营的处理权。% I2 p: b0 [  i4 W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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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文化局无权对王媛作出处罚决定。根据《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处罚的仅限于五种,即: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经营非网络游戏的、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而本案所涉情形并未在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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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王媛胜诉并不等于法院对其违法行为的支持。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王媛作出处理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得更为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对其予以处理。' w5 T& Y1 F1 L( K8 z

4 X, P- }+ c& W# f# X4 y$ L* V  但是,这个事件对市文化局这样的行政部门来说,是个深刻的教训,也就是要坚持依法行政。行政机关不能越权、不能违反程序,要在法律的权限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已有(1)人评论

Nekki 发表于 2004-10-23 11:58:48 | 显示全部楼层
<P>...................</P><P>黑网吧~~我不去网吧的~`````但黑网吧收费便宜,却不安全!我劝大家少上网吧,尽量还是不要去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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